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(暂行)

发布者:财务处发布时间:2018-10-15浏览次数:667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 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杂费的收缴管理,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,确保办学资金来源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参照《安徽建筑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》,并结合安徽省长江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,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。每位学生应积极主动地缴纳学杂费。

第三条 各系要提高认识、高度重视,增强学杂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,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,加强学生注册管理,并努力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助学渠道。

第四条 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册学生

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

第五条 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,负责全校各类学生学杂费的收缴、核算、查询、统计分析和信息通报。

第六条 各系是组织本单位学生按规定缴纳学杂费的责任部门,负责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,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。

第七条 教务处负责学生学杂费收缴的协调和报到注册工作,学生处负责协调助学贷款学生的学杂费收缴和报到注册工作。

第三章收费程序

第八条 新生收费程序。

(一)建立新生个人账户。根据招生录取工作安排。学生处应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、准考证号、身份证号等相关资料,财务处联系银行为学生制作银行卡、校园卡及使用须知,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,学生根据通知书(入学须知)的缴费规定在当地银行办理个人存款。

(二)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。教务处在新生报到前10日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,提交准确的新生信息,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,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。其中新生住宿费按照统一标准预收,入学后,按实际住宿标准多退少补。

(三)住宿费结算。新生入住学生公寓后,由总务处核查每位学生的实际住宿情况,于新生开学15天后报财务处,财务处按实际住宿情况对预收的住宿费进行结算。

(四)代收代支项目结算。新生入学后,各相关部门将学生代支费用实际情况报财务处,财务处对代收费用进行据实结算。

第九条 老生收费程序。

(一)收费前期准备。财务处于暑假前将收费项目和标准上传到校园网主页并通知各系,由系负责要求学生于新学年报到前10天将应缴费用存入指定的银行卡中。

(二)其他程序与新生收费程序相同。

第四章学籍变动缴费规定

第十条 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因留(降)级、延长学制、转专业、休(停)学、退学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财务处,财务处据此办理学杂费收费标准的变更手续,具体规定如下:

(一)留(降)级、延长学制、转专业的学生从学籍变动当学期开始,按新编入班级的学杂费标准缴纳学杂费。

(二)休学且保留学籍的学生,在学期间,不收取学杂费、住宿费,经批准复学后,从复学学期开始,按新编入班级的学杂费标准缴纳学杂费。

(三)经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,以教务处下文时间为准,学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,在校期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,补齐(退还)学费;住宿费按每学年两学期计算,第一学期退学的,退住宿费费用额的50%,第二学期退学的,不予退费;其他杂费据实结算。

(四)应征入伍的学生,按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
第五章注册管理程序

第十一条 学生注册按照“先缴费、后注册”的原则进行管理,学生办理注册后,方可取得学籍。各系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注册工作,财务处在开学一周后向教务处和各系提供学生缴费、欠费信息,教务处、各系据此办理学生的注册与登记。

第十二条 因家庭经济困难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,欠费在贷款额度内的,可凭银行出具的助学贷款协议书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。

第十三条 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清学杂费的全日制学生,持乡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欠费学生事务申请书(申请书可在校园网下载),经系审核同意,报学生处、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缓交部分学杂费,缓交期限最长为6个月,缓交期间凭《欠费学生事务申请书》到教务处办理临时注册手续,无故逾期,不予注册。

第六章无故欠费认定和处理

第十四条 无故欠费认定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故欠费:

(一)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杂费,不办理缓交手续的;

(二)已办理缓缴手续,未在承诺期限内足额缴清费用的,无正当理由超过缓缴期限的;

(三)因自身主观原因助学贷款未被批准,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仍未交清欠费的。

第十五条 对无故欠费处理:

(一)学校通过系将欠费通知单送达本人和家长,自通知收到之日起,一个月内必须交清所欠费用;

(二)不予办理注册手续,教务处不予登记学习成绩,不能参加毕业设计(论文)答辩。

(三)取消其评优、评奖资格,并记入学生档案;

(四)学校不提供毕业生推荐表,暂缓毕业或学位授予。

第七章附则

第十六条 本办法2014年9月1日起执行。

第十七条 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